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事中事后监管,我局组织开展了新增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初次信用评价,现将信用评价结果和信用等级予以公示(见附件)。公示期至2026年8月6日。
公示期间,安评单位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我局提出申诉,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发现信用评价结果与安评单位实际信用不符的,可以向我局反映,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附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和信用等级公示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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