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北京市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与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质量,加强对现场开展工作的监管,北京市地震局制定了《北京市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与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现场工作检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9月15日至2026年9月28日。
意见反馈渠道:
(一)邮箱:wqm@bjseis.gov.cn;
(二)文字意见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8号北京市地震局(邮政编码:100080);
(三)电话反馈:010-83012127;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一、《北京市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与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现场工作检查实施细则》;
二、起草说明
附件一:
《北京市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与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现场工作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北京市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与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为“安评区评”)现场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北京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安评区评现场工作检查(以下简称现场检查),是指对开展安评区评现场工作时进行的场地钻探勘测、活动断层勘察、波速测试取样等现场勘查工作的检查。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安评区评的现场检查。
第四条安评区评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对现场工作的真实性、安全及质量负主体责任。市地震局为安评区评现场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发起现场检查。区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配合市地震局开展检查,必要时也可主动发起检查。
第五条现场检查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现场检查程序与内容
第六条承担单位应根据《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要求,在签订委托合同后,将现场工作方案(含进场工作时间安排)交市地震局备案。区评工作方案备案时应附专家同意通过的审查意见。
第七条市地震局每年年初按北京市要求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备案信息,综合考虑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状况(信用评级较低的检查比例适当增大,信用评级较高的检查比例减小)、结合属地监管需要等因素,原则上按照10%比例抽选检查。每年度同一承担单位检查次数不应大于3次,出现过失信行为的承担单位不受次数限制。
第八条承担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提前准备好现场工作真实状态、照片、原始记录等材料,并向检查人员进行简要现场工作汇报。
第九条现场工作检查内容:
(一)核实安评区评现场工作是否真实开展;
(二)现场工作是否与该项目工作方案相符;
(三)钻孔深度是否达到了基岩或满足剪切波速不小于500m/s处;
(四)对钻孔土层的取样情况是否满足标准要求;
(五)是否按工作方案开展隐伏断层探测,浅层地震勘探、钻孔联合剖面和探槽等工作参数是否与工作方案一致;
第十条检查人员应按照《现场检查情况表》逐项进行检查并如实填报,留存好影像记录,并与执法检查单一并留档。
第十一条检查结果文书应明确“合格”或“责令整改”等确定性结论。承担单位在核实检查单无误并签字确认。
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应明确问题和整改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责令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到期前,承担单位应向市地震局提交整改情况材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直至核查合格。
第三章现场检查要求
第十二条开展现场检查,至少应有两名以上取得执法证件的检查人员携带执法证开展检查。检查时应使用北京市“综合监管一码查”并满足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可采用非现场监管方式开展检查。要求承担单位提交原始资料:钻孔编录原始记录单,年代取样单,取样照片,送样单,标贯击数,结合实施方案的物探班报。市地震局对原始资料规范性进行查验并出具非现场监管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现场检查应遵守国家和北京市关于涉企行政检查“无事不扰”等相关要求,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开展的执法检查除外。检查结果应在市地震局官网予以公示并按执法相关规定上报。
第十五条检查过程中出现违规情况的,应责令整改的通知,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震局进行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
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
为持续加强地震安评和区评的地震现场检查工作,提升现场工作质量,明确和固化现场检查的主体、流程和内容等工作,结合北京市地震局责任清单和区级地震工作部门职责清单,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编制内容
实施细则共四章十七条。四章分别为:总则、现场检查程序与内容、执法检查要求和附则。总则主要规定了检查的定义、内容、适用范围、发起方式等。现场检查程序与内容规定了检查的流程与内容。第三章规定了现场检查要求。第四章明确了附则相关条款。
三、制定依据
(一)以下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了市区两级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管职能。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第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了本制度的检查对象依据。
3.《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第四条,是地震部门是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个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协助市地震部门进行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
(二)以下文件明确了市区两级对地震区评工作的监管职能。
北京市地震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印发的《北京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第九条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严格开展现场工作监管,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开展的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开展监督管理,对关键现场工作进行现场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