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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震局关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程序及规定

审批事项名称: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影响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审批项目编号:
  审批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审批收费依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受理处室及联系方式:监测预报处;联系方式,62614165(传真);61943921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内及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申请书1份;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单位名称,申请事项,拟建项目地点、必要性、建设背景、用地范围、建设规模、用电设备及供电线路情况,单位法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需要说明的问题。
  2.区县级以上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其它项目批准文件1份;
  3.建设单位拟建项目说明、总平面图、供电设备及线路图各1份;
  4. 1/2000或1/500地形图(用铅笔划出项目用地范围和拟建工程位置);
  5.其它有关材料;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申请理由充分、合理。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窗口受理人员或北京市地震局监测预报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2.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向申办人出具《北京市地震局行政许可受理证明书》。
  3.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向申办人出具《北京市地震局行政许可反馈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向主管处长备案。
  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初审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 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 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条)。
  3. 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
    需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要求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1年以后,再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4.建设项目是否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监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内、距地震监测设施的最小距离,是否会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妨害。
  5.建设项目确实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妨害的,应对该项目采取相应避让、改址、改线、增建抗干扰工程等措施。
  6.如采取措施仍无法避免妨害的,根据情况确需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监测手段搬迁或撤销的,建设单位承担拆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全部费用。
  本岗位责任人:监测预报处初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现场勘察后,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并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报主管处长。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报主管处长。
  时限:4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初审标准。
  岗位责任人:监测预报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申办材料提出拟批准或拟不予批准的意见。
  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相关材料报审定人员。
  不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将相关材料报审定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复审标准。
  岗位责任人:市地震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监测预报处主管处长的意见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同意监测预报处主管处长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连同申办材料按原渠道转受理人员。
  不同意监测预报处主管处长意见的,应与其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连同申办材料按原渠道转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五、告知、核发和备案:
 (一)告知
  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地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于批准通过的,告知申办人到行政许可窗口领取《北京市地震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对不予批准的,填写《北京市地震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理由、依据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材料退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二)核发和备案
  工作标准
  1.制发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批准通过的,填写《北京市地震局行政许可批决定书》,并核发核准文件交申办人,请申办人在签收单上签字。告知申办人领取上述文书。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要求整理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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