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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地震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信息网络管理,规范地震信息网络的建设与运行,为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体系和地震科技创新提供先进的基础信息网络平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震信息网络是指中国地震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管理的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平台。
地震信息网络由国家地震信息网络中心、省级地震信息网络中心、市县和台站地震信息节点、流动或移动地震信息节点及其相关信道组成。
地震信息网络用户是指使用地震信息网络进行各项业务活动的单位、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  地震信息网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是全国地震信息网络的主管部门。中国地震台网中心负责管理运行国家地震信息网络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及各直属单位负责管理运行省级地震信息网络以及所属地震信息节点。
中国地震局地震信息学科技术协调组负责全国地震信息网络的技术协调与指导。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及各直属单位应明确所属地震信息网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信息网络的管理工作;并设立地震信息网络运行具体负责单位,承担地震信息网络的运行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  地震信息网络用户应服从网络管理人员的安排,合理安全使用网络资源,自觉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第二章 网络建设
第六条  地震信息网络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负责国家和省级地震信息网络建设方案的审批,省级地震信息网络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地震信息网络节点建设方案的审批。
地震信息网络的重大技术改造和扩建,应制定技术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审批。
第七条  凡涉及使用地震信息网络资源,接入地震信息网络的新建和改建项目,需将项目中涉及网络资源使用和网络接入的内容形成技术方案,报请接入网络节点的网络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擅自接入、改动和占用地震信息网络资源。
第三章  网络运行
第九条  地震信息网络运行单位按照网络主管部门的任务要求,制定具体的网络运行方案,做好地震信息网络运行监控、设备维护、故障处置、性能优化、服务管理等工作,保障地震信息网络连续可靠运行,并定期向管理部门提交网络运行报告。
第十条  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重大网络故障制定应急预案,并报送同级主管部门审批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网络运行单位应对地震信息网络资源,包括网络线路、设备、地址、域名等进行管理,合理有效地分配和回收网络资源,定期向网络主管部门提交网络资源管理报告。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擅自中断和停止地震信息网络运行。
第四章  网络安全
第十三条  网络安全实行国家规定的“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四条  网络运行单位应制定有效的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等各类安全危害,及时排除隐患。
定期对供电、消防、避雷等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网络运行单位应加强对地震信息网络的安全监控,对严重影响网络安全的行为和设备采取必要的技术处置。
第十六条  网络用户应对用户设备和业务进行安全维护,并接受网络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
网络用户对利用网络传输、交换和存储的数据和信息承担安全和保密责任。
第十七条  网络主管部门应加强网络安全的管理,定期对网络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网络安全故障或隐患及时处置,并报上一级网络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网络运行单位发现严重影响网络安全运行的用户设备,应及时采取技术隔离或终止服务等措施。
第五章  网络服务
第十九条  网络主管部门应对各项网络服务实行任务管理,定期公布网络服务内容和服务提供方式,检查网络服务质量,接受用户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网络运行单位按照网络主管部门的要求保障提供各项网络基础服务,为用户提供注册和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  网络用户需要专业服务时,须向网络主管部门申请,说明所需网络资源和服务要求,经批准,由网络运行单位实施。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地震信息网络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网络运行、安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比。
第二十三条  地震信息网络主管部门对遵守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地震信息网络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地震信息网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地震信息网络管理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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