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应急管理部、教育部、科技部、中国科协和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加强新时代防震减灾科普工作》的意见,规范北京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北京市防震科普基地”)认定管理,促进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等有关文件规定,参照《国家防震减灾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是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弘扬防震减灾文化,传播防震减灾理念,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提升防震避险技能的场所,应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条 北京市地震局(以下简称“市地震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局”)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北京市防震科普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区应急局、地震局和科委(科信局)协助市地震局、市应急局和市科委开展北京市防震科普基地的认定审核工作,负责辖区内基地的组织申报,并对基地的创建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北京市防震科普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由其所属机构负责。
第五条 建设北京市防震科普基地,可利用科教文化场馆(基地)、公园风景区、地震遗迹遗址及地震监测、演练等场所。
第六条 北京市防震科普基地以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要论述为根本要求,按照有效管理、有序开放、正确引导的要求,具有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和公益性,遵循主动、稳妥、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七条 鼓励北京市防震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教育产品或展品的研发与创作。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创建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
第二章 申 报
第八条 申报北京市防震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或注册法人资格或受法人委托、授权开展科普活动的机构。
(二)已获得区级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
(三)具有固定的防震减灾科普活动场所,拥有开展防震减灾相关科学知识宣传教育的条件、设施和器材,场所内安全与应急疏散标志和设施齐全。
(四)具备防震减灾展板、实物、模型、多媒体等多种展示手段,总展项不少于 10 个(展板只作为 1 个展项),互动、体验展项不少于5项,必须注重科学性、趣味性、互动性和参与性,并符合国家相关环保、安全标准。
(五)独立的科普教育基地展区面积不得小于 200平方米。在地震监测、演练等场所附设的科普教育基地,展区面积不得小于100 平方米。
(六)有稳定的日常运维经费。
(七)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报北京市防震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开放和接待条件:
(一)有专(兼)职的讲解员或科普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讲解员受过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培训,具备科学规范讲解地震知识的能力。
(二)在场所显著位置布设专门提示设施,公布开放时间、活动内容、接待办法、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科技馆、博物馆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50天,其他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向社会开放天数不少于 180 天,附设的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向社会开放天数不少于 100 天。
(四)具有日接待台账,记录讲解员、志愿者等上岗情况和接待参观状况以及专题科普活动等信息。
(五)在每年的国家防灾减灾日、7.28 唐山大地震纪念日、科技活动周、科普日等重点时段,应当开展专题防震减灾科普活动。
第十条 申报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附件1);
(二)申报单位或机构的法人资格材料;
(三)主要管理制度名录及汇编;
(四)能够反映申报单位或机构硬件设施的照片或视频资料;
(五)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的区级地震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级地震主管部门开展实地考察,对申报条件进行初步评判,经区科委(科信局)认可后,向市地震局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三条 市地震局、市应急局和市科委组织相关领域人员组成专家组。
第十四条 专家组通过审阅申报材料后,根据《北京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评分标准》(附件2)给出评审结果。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对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最新要求,可对评分标准及分值酌情进行修改。
对申报材料存在异议的,通过书面质询或实地考察核实。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防震减灾科普基地申报标准,认定北京市防震科普基地,满足以下条件可作为加分项:
(一)独立的科普教育基地展区面积大于400平方米。在地震监测、演练等场所附设的科普教育基地,展区面积大于200平方米;
(二)建有展示科普教育基地整体情况和科普内容的网站或者网页,并适时更新;
(三)建有流动科普馆;
(四)专职讲解员多于2 人;
(五)申报时提供两年的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工作总结及工作规划;
(六)申报时提供时长 5 分钟的基本概况视频。
第十六条 市地震局根据专家组的评审结果,确定拟认定的单位名单并予以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拟认定单位持有异议的,可以提交书面质询意见。市地震局应对质询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经评审合格、社会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由市地震局、市应急局和市科委三家单位联合对通过认定的单位命名为“北京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有效期四年。同时,通过北京市地震局门户网站和北京市防震减灾科普网等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北京市防震科普基地每两年组织一次认定工作。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 北京市防震科普基地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在每年底向各区地震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科普活动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科普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北京市防震科普基地应当将其科普资源、服务内容等信息主动面向社会公开,履行向社会公众开放、服务的功能,接受社会监督,并适时更新调整相关科普内容。
第二十一条 市地震局、市应急局和市科委创造有利条件,支持北京市防震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提升科普能力和科技资源科普化等工作,同时择优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普基地。
第二十二条 市地震局、市应急局和市科委对北京市防震科普基地建立信用考核评价机制,不定期地对已授牌的北京市防震科普基地的工作和运转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防震科普基地在命名有效期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或不能符合防震科普基地申报和运行条件的,市地震局、市应急局和市科委将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或取消命名的决定。北京市防震科普基地超出命名有效期的,需按照要求重新开展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震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和认定管理办法》(京震发〔2008〕133号)同时废止。